厦门市湖滨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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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违规处理条例

 

1.图书遗失、损坏、赔偿的暂行规定

(1)、图书馆藏书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全校师生应深明藏书的特殊价值,自觉爱护图书。丢失、损坏图书要赔偿,盗窃图书则要加重处罚。

(2)、凡遗失图书,原则上以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旧版本可用新版本赔偿);如买不到同版本书,按下列规定赔偿:

①中文图书按出版时间和复本量多少规定赔偿金额,凡丢失2010年以前(包括2010)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201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赔偿。

②丢失外文图书按原价的4倍赔偿。

③丢失多卷书中的一册,按整卷图书的价格赔偿,未丢失部分仍归图书馆所有,赔偿者不得索要。

④遗失孤本书、工具书等珍贵图书按10倍赔偿。

(3)、图书如有损坏、批注、涂抹、圈划、撕页等,视情节轻重按所损图书价格的3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4)、偷窃图书者,视情节轻重和图书种类按所偷图书原价20倍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报请学校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2.报刊遗失、损坏、赔偿的暂行规定

(1)、图书馆的报刊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文献信息资源。全校师生必须自觉爱护报纸、期刊,丢失、损坏都要赔偿。

(2)、凡丢失报刊,应购买与原报刊相同的期号赔偿;如买不到同期号的报刊,按下列规定赔偿:

①报纸丢失一期,按该月报纸月价赔偿。

②现刊丢失一期,按所丢期刊价格的3倍赔偿。

③期刊合订本丢失,按所丢期刊全年价格的3倍赔偿。

(3)、报刊如有损坏、批注、涂抹、圈划、撕页等,视情节轻重按所损报刊全年价格的3倍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4)、偷盗报刊者,视情节轻重按所偷报刊全年价格的10倍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报请学校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3.违规处理条例

(1)、损坏条形码或磁条者,每条赔偿3元;被发现蓄意毁坏磁条者,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报请学校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2)、不按规定使用代书板者,责令在图书馆上架。

(3)、违反本馆读者守则,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特别严重、态度恶劣者,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4)、损坏设备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另加采购和运输费用;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报请学校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偷窃设备者,将移送地方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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