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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推进我省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工作的意见

关于大力推进我省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工作的意见 闽教语〔2011〕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教育部、国家语委2001年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提出分三类城市,分步推进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实现“普通话基本普及,社会用字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我省从2004年开始...

关于大力推进我省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工作的意见

闽教语〔20112

 

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教育部、国家语委2001年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提出分三类城市,分步推进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实现“普通话基本普及,社会用字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我省从2004年开始组织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已有福州、厦门市2个一类城市,三明、漳州市2个二类城市,永安市、马尾区2个三类城市通过了达标验收。实践证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有利于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树立文明城市的形象;有利于营造扩大开放,建设和谐社会的良好环境;有利于依法管理社会用语用字,提高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从而对周边地区产生积极影响。目前,全国已有57%的二类城市、11%的三类城市通过了达标验收,我省必须进一步加大工作的力度。为了贯彻实施《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推进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达标,现对我省城市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已完成达标评估的一类、二类城市,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工作成果。  

    1.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主要考察、评价城市语言文字常规管理工作和语言文字应用的基本状况,已通过达标评估的一类、二类城市要巩固工作成果,不断提高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各地要学习贯彻刘延东国务委员在纪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10周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的精神,结合实际,认真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福建省实施办法》),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规范守法意识,从根本上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自觉性,进一步优化语言文字工作的环境。

    2.要总结近几年来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巩固和发扬成绩,表彰先进,使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不断制度化,高度重视长效机制的建立。要对照《福建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逐步整改到位,各地语委要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3. 要进一步做好城市“四个重点领域”语言文字工作,发挥教育的基础作用,党政机关的带头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带动整个城市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要进一步做好城市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和社会用语用字规范管理工作,进而辐射、扩展到县城关和农村乡镇。

    4.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的工作机构是做好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保证,设区市和县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都要设在教育行政部门,设区市教育局语委办要有行政编制,要有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各县(区、市)教育局也要明确分管领导,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同时,对语言文字管理干部要加强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依法管理的水平,以进一步适应语言文字工作的需要。

    二、尚未通过评估的六个二类城市要积极做好“迎评”工作

    1、明确目标任务。龙岩市要在2011年完成达标评估验收;泉州市、南平市要在2012年完成达标评估验收;莆田市、宁德市要在2012年完成自评工作,提出验收申请,2013年进行验收;新设立的平潭综合实验区也要在2013年完成评估验收。争取到2013年底,我省二类城市全部完成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任务。

    2、坚持“以评促建,重在过程”的原则。各地要将评估作为推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动力和机遇,使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过程,成为各级政府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过程,成为相关部门履行语言文字工作管理职责的过程,成为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提高管理水平的过程,成为强化市民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的过程,切实提高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

    3、要加强领导和统筹。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涉及到有关部门和行业,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动员社会各界,保证一定的物力和财力,方可顺利完成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争取有关部门和行业的配合和支持,共同做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城市的工作。

    4、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福建省实施办法》贯穿始终。在迎接评估期间,要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千方百计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这两部法律在社会上的知晓度,提高群众的知法、守法意识。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调动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语言文字工作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依法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长效机制。

    5.要明确工作步骤、对象范围、评价标准和操作办法,强化过程指导。要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广泛地进行宣传发动,明确总体工作目标、步骤、对象范围、评价标准和操作办法,制定计划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在这个基础上由各有关部门、行业系统按照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逐项对照、自我评估。在此期间,省语委办将对接受评估的城市加强指导,及时发现工作特色,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6.《福建省实施办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在语言文字工作中的领导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具体规定了人事、教育、广播电视、工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为落实上述规定,城市评估要把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落实部门职责、规范社会用字,以及向农村、乡镇发挥辐射作用等作为评估的主要内容,其中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要作为关键指标。要防止评估工作走过场,保证评估工作健康开展。

    三、大力推进三类城市的达标评估工作

    1.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的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我省三类城市的评估由省语委委托所在设区市语委负责组织。各设区市语委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三类城市的创建规划,并于630日前上报省语委办,今年必须启动三类城市评估工作。

    2.三类城市评估要在各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评估工作的领导,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持。要组织发动各有关部门、行业对照《福建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标准实施细则》做好自查自评工作。设区市语委对三类城市进行评估和指导时,要将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规章制度建设及规范社会用语用字等情况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进行重点督促,加以落实。

    3.各设区市在对三类城市实施评估前15天,要将评估组组成人员名单、评估工作日程安排及受评市的自评报告等报省语委。省语委采取审阅材料、实地抽查、委派视导组等办法加强监督指导,最终认定达标资格,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三类城市评估结果,通过评估认定的三类城市将由省语委授予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城市奖牌。

 

                                            福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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