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滨中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及发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城乡低保家庭每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其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17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程序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学业及其他条件:
1、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积极上进,生活俭朴。
2、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3、申请国家助学金需有提供低保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申请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思明区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低保证复印件或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
(二)班级、年段评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班级要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对本班提出申请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公布结果。并将申请学生的完整材料连同助学金申请表报年段,年段长再次审核把关,汇总后交学校德育处;
(三)德育处评审
校德育处负责资助的日常工作,对各班级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每学年度初(秋季开学后,10月1日前),做好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名单并上报学校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
(四)学校评审、公示、上报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领导、德育处主任、财务人员组成的校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对各班级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集体研究审定,确定享受国家助学生名单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校内举报电话:5399281)。
公示无异议后,由德育处填报《厦门市普通高中阶段低保家庭学生明细表》、《思明区资助普通高中家庭困难学生明细表》,及时上报思明区教育局计财科。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下拨后,学校将助学金(银行卡)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七条 对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将按规定发给其奖学金(另行文)。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如有酗酒、铺张浪费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行为或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在助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并终止其当年度助学金的发放。
第九条 转学、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其国家助学金停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厦门市湖滨中学
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