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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滨中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1〕16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厦财教[20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厦门市湖滨中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为做好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一、成立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

为了切实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使国家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学校成立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德育处具体负责办公。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叶瑞碧校长   

副组长:张翔副校长

组员:邱文平陈泰强、吴晓英、吴素梅、各年段段长、班主任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国家提供的资助有两项:一是免学杂费;二是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普通高中资助标准为城乡低保家庭每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其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1700元。

三、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进行评审,原则按以下顺序确定:(1)农村低保家庭学生;(2)城市低保家庭学生;(3)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4)下岗职工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5)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6)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7)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发放,按学期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1.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向学校递交《思明区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各班主任将申请学生的完整材料连同助学金申请表报年段,年段长再次审核把关,汇总后交学校德育处;

3.德育处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校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进一步认真研究审核,确定享受国家助学生名单后,德育处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思明区教育局计财科审批;

6.区财政局对我校拟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到我校建立的国家助学金专项账户;

7.国家助学金下拨后,学校将助学金按时打到银行卡,发放到学生手中。

五、档案管理规定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已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体系,德育处要做好相应的档案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以备今后检查。

、管理责任

在此项工作开展中,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相关班级、年段、处室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助学金政策,按程序做好资助学生的评审工作,从严掌握受助学生的标准和条件,若发现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校内举报电话:5399281

    

厦门市湖滨中学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

                                       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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